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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纠纷应如何处理||一泓普法


医疗纠纷

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出现的纠纷之一 

那出现医疗纠纷

到底应该怎么办?



再此,重点提示

无论出现何种纠纷

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合法主张权利和表达诉求

非正常维权将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以往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

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

提出如下建议



1

操作指引参考



1、复制所有病例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2、封存所有病例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3、共同委托尸检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4、全面分析病例资料


如患方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全面分析病历资料,判断医方在医疗、法律层面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分析病历资料是患方主张权利的重要前置工作。


5、评判医疗行为,为后期医疗过错鉴定做准备


医疗纠纷案件需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比例等问题,医疗过错鉴定将直接影响患方的赔偿等相关事宜,为此,从法律及医学角度事前充分评判医疗行为,对后续可能会涉及的医疗过错鉴定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维权途径选择



1、自行协商


患方请求赔付金额2万元以下,可与医方协商。


法律依据: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纠纷的协商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应当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集相关有利证据,全面深入分析医疗行为,量身制定调解或诉讼策略与方案。




专业建议

医疗纠纷属于高度专业性案件,需具备法律与相关的医学知识的储备,如无实务经验,患方不论是在调解或者诉讼中往往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如患方出现医疗纠纷,应尽早寻求专业人士的介入,才能在法律层面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配图均来自网络)


   撰稿   

李晓敏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Tel:15170784191

   江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医疗医事专业方向)、赣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医疗、刑事、人身损害、合同等


撰稿|李晓敏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