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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闹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一定就是15.4%, 得学会“挑日子”,还有这些细节要注意


毫无疑问,昨天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的讯息,刷爆了朋友圈,就像在空旷静谧的夜晚点燃了炮仗,突然、响烈而又一声未平、一声又起。虽然此前市面上已流传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将予以下调的消息,但当结果真的公布于众的时候,依然显得让人措手不及。


其中,炮仗之一,是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原24%、36%的“两线三区”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会上,最高院贺小荣专委还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年化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用以与过去的24%和36%相对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于是,我们的朋友圈全天都被“15.4%”疯狂刷屏,甚至乎频繁出现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固定的15.4%等类似定义的标题党。显然,大家都快把“15.4%”当真了。在司法解释全文发布后,类似内容的文章、观点依然在朋友圈流传。


炮仗之二,就是昨天下午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发布。前述第一个炮仗响了之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正文的庐山真面目,以及开始施行的时间,试图想赶在其施行前趁一波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关于24%、36%的“两线三区”的余热。未曾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庐山真面目的“面纱”揭开得如此之快,大有迅雷不及掩耳之势。


(图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一时间,再度掀起朋友圈的高潮。相信同笔者一样,每个法律人在昨天应该都接到许多朋友、客户的咨询。仔细研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并非“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固定的15.4%”。同时,针对咨询频繁的几个方面,笔者通过本文进行系统性的答复。


第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一定就是固定的15.4%

首先,LPR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都会发布最新的一年期、五年期LPR的具体数值,每次发布的LPR数值并非一成不变,将根据经济形势、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出现上浮或下调。一旦借款发生的时间确定,该笔借款的利率上限就是固定的,并不会出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之前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因不定时上下浮动,而导致在计算或判决借款利息时,分时段计算具体利息的情况。


(图片来源于中国货币网)


第二、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具体是多少呢?取决于借款的发生时间。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借款发生的时间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存在以下的区别。

1、借款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借款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照借款发生时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第三、确定了利率上限,出借人该怎么做?“挑日子”很重要!

从前述区别可以看出,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出借人应及时关注LPR,要么“挑日子”起诉借款人,要么“挑日子”出借款项给他人。“日子”好不好,就看当时的LPR高不高。其中:

1、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款,出借人起诉时,可选择LPR较高的时候。当然,要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预测一下,如某月LPR突然上调,会不会出现当月有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涌入法院?又如当月为年底,赶上法院结案压力最大的时候,会不会出现出借人欲“诉”而不达的情况?

2、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借款,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与前述“借款发生时”定义相同),可选择LPR较高的时候。注意,出借款项时,指的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或出借人转账到账时,不一定就是打借条的时间。实践中打借条的时间与实际交付借款的时间不一致的现象十分常见,还得看实际交付借款时的LPR确定利率上限。

当然,从目前的LPR走势来看,站在出借人的立场,情况是不容乐观的。一年期LPR呈持续下调趋势,从2019年8月20日的4.25%,基本上是一路下调,到2020年8月20日的3.85%;2020年4月20日-2020年8月20日保持在3.85%。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款,出借人选择时间起诉的,对应的LPR走势笔者难以预估,请各位看官自行考量并谨慎对待。


图片来源于中国货币网

日期

1Y

5Y

2020-08-20

3.85

4.65

2020-07-20

3.85

4.65

2020-06-22

3.85

4.65

2020-05-20

3.85

4.65

2020-04-20

3.85

4.65

2020-03-20

4.05

4.75

2020-02-20

4.05

4.75

2020-01-20

4.15

4.80

2019-12-20

4.15

4.80

2019-11-20

4.15

4.80

2019-10-21

4.20

4.85

2019-09-20

4.20

4.85

2019-08-20

4.25

4.85

数据来源于中国货币网


受法律保护的每月利息上限的计算公式:LPR数值*4/12。比如,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为4.25%,那么受保护的月利率上限为4.25%*4/12=1.4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下同);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为3.85%,那么受保护的月利率上限为3.85%*4/12=1.28%。简而言之,当天一年期LPR数值除以3,就是受保护的月利率上限。


第四、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是什么意思?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2020年8月20日开始,在一审法院完成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适用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利率上限为4倍LPR,司法解释一彻底沦为历史。在昨天以前完成立案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论一审是否审结、是否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是否审结、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终止,依然适用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利率上限为24%、36%的“两线三区”,就当司法解释二还没出台。


第五、利息超过4倍LPR了,怎么办?注意,有新的变化!

已经废除的2015年司法解释一中关于24%、36%的“两线三区”条款规定,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即我们说的2分息。而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无需返还;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出借人主张36%利息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以24%为限。

与之相比,司法解释二规定超过4倍LPR的利息即不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或者抵扣借款本金。这是新的变化!看到这里,估计很多还没收回借款的资方大佬们在咬牙跺脚。别急,后面还有小(you)惊(wu)喜。


第六、只有利息不能超过4倍LPR?错!包含利息在内的其他综合费(息)之和均不能超过4倍LPR

司法解释二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了利息不能超过4倍LPR,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也不能超过4倍LPR。至于其他费用,就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即使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有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约定。但不包括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结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将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减少,而这不一定就全是好事。对于出借人而言,出借资金带来的收益回报与将承担的坏账风险不成正比,出借人将不愿出借资金。对于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借款人而言,将很难借到民间资金,但是申请银行贷款并非易事,除了考量借款人的资信,放贷额度、时间以及办理贷款所经历的繁复手续,让大部分借款人望而却步,甚至根本无福消受。缺少了民间资金的救急,对于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出现原本“不富裕”的生活进一步雪上加霜。






   撰稿   

刘海华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el:18870709943

硕士研究生毕业,民主建国会会员。撰写多篇学术论文,入选省部级以上法制类期刊和大型法律论坛;多次为中小学校、电视台、电台、居民小区及政府企事业单位讲授法律知识;在省律协、市律协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社会兼职,参加省律协、市律协律师辩论大赛及篮球联赛,获得优异奖项。

擅长领域: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




撰稿|刘海华

编辑|曾   琪

审核|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