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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泓案例||卢喜娣】酒后不开车,警示记心中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三饮酒后驾驶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玖珑湾小区门前路段,碰撞花坛,造成车辆损坏及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三涉嫌酒后驾驶,便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三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172.5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提取血样后,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显示被告人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以张三涉嫌危险驾驶为由,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

2019年6月2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律师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张三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分析

1、何为“酒驾”和“醉驾”?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所以说一碗酒酿蛋就有可能让你走上“酒驾”之路,爱吃酒酿蛋的朋友吃之前可要三思了。

2、“酒驾”及“醉驾”受何种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何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说醉酒驾车,除了要受到吊销驾驶证、扣分、罚款等处罚外,可能还会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2021年新年假期已经结束,但是也不能放松警惕,时刻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酒桌规范。







  撰稿人   


卢喜娣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8170710678

卢喜娣律师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勤勉尽责,用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代理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类案件以及物权、人身损害等侵权类案件,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类纠纷,物权、人身损害等侵权类纠纷,拟定或者修改合同条款等非诉法律服务。


  



撰稿|卢喜娣

编辑|曾    琪

审核|刘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