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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泓专栏||许文鑫】扶不扶?救不救?民法典这样说


2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发生了不幸的一幕:一名男童在河边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附近一名钓鱼男子下河救人,不幸双双溺亡。据悉,救人的男子身边还带着妻子和一儿一女,事发时该男子的妻子在现场哭晕了。目前,两名落水者已被打捞上岸,且均无生命体征。(综合中江县公安局官方微博、环球网)



英雄之所以显得伟大,就在于能够将自身安危置身事外,在面对危急情况时能够挺身而出,这样的行为应当值得称赞与歌颂。但是在本起事件中,钓鱼男子为了拯救落水儿童,自己却不幸溺亡,令亲者伤心,观者痛心!


从法律层面来看,钓鱼男子的行为显然是为了保护落水儿童的民事权益免受侵害而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法律是既提倡又保护的,虽然在前些年曾出现过因见义勇为被讹的丑陋社会现象,但是在近些年,此类不良社会现象正在逐步减少。



那么,钓鱼男子的家属是否可以向落水儿童的家属请求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呢?这个是可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种是有侵权人的情况下,由侵权人对救助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再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一种则是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起事件中,钓鱼男子为了拯救落水儿童,导致自己和落水儿童双双溺亡,此种情形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尽管落水儿童最终也不幸溺亡,但是其仍然为受益人,钓鱼男子的家属依法可以要求儿童的家属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并且儿童的家属在收到该请求后,应当对钓鱼男子的家属给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弥补钓鱼男子受到的损失。


当然,也许有读者要问了,如果有证据证明落水儿童是钓鱼男子在救助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溺亡的,钓鱼男子的家属是否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呢?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有证据证明钓鱼男子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等重大过失的情形,其家属也不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而《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目的就在于鼓励他人敢于见义勇为,消除大众心中的疑虑,让敢扶的人扶得起!



最后,回到事件本身,钓鱼男子为了救落水儿童导致自己丢了一条性命,何其不幸,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希望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能够为其申报和评定见义勇为,并给予相应的补助,以弥补家属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笔者也始终认为,见义勇为的同时,一定要见义智为,并且要量力而行,避免在见义勇为时发生不测。








   撰稿人   

许文鑫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5717079860

毕业于九江学院,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遇事沉着冷静,处理工作稳扎稳打,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对待工作积极认真,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目前为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团队成员,主要处理因自然资源引起的法律事务,且具有较强的处理征地拆迁法律事务背景。

擅长领域:主要擅长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等纠纷处理。



撰稿|许文鑫

辑|曾    琪

审核|刘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