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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泓法律|| 何为醉驾案件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原创:许文鑫








2023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新意见的出台不仅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而且还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而新意见有两处规定均提到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第四条的“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以及第十二条列举的五种醉驾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那么,在新意见当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

醉驾案件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源自《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一个是实体法的规定,而另一个则是程序法的规定。

而所谓的“情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相应行为时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而“显著轻微”则是指行为人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明显畸轻,轻微到可以忽略不计,它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危害不大则是对行为造成后果的整体性评价,即侵犯的法益并不严重。

在醉驾案件中,醉驾人员的醉驾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最直接的标准就是其血液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以上,然后再根据其血液内酒精含量的高低、是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决定醉驾人员最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新意见未出台之前,各地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都曾出台过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会议纪要等司法文件对符合何种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何种条件的可以宣告适用缓刑等情形进行量化明确。新意见出台后以列举的方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新意见认定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仅需要符合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条件,还需要同时符合不具有新意见第十条列举的1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之一方可按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比如,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149.9mg/100ml,但不具有新意见第十条列举的15种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需要从重处理情形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按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处理,或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作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李某某同时具有肇事逃逸或者负交通事故全责或主要责任,或者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则当然不能按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处理,需要按照涉嫌刑事犯罪予以立案处理、审查起诉或者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原文: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当然,新意见将上述5种轻微的醉驾行为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并不是放纵醉驾案件的发生,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区别对待每一位醉驾当事人的有力体现。而轻微型醉驾行为作为目前案发率较高且入罪率也较高的危险驾驶行为,在未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依旧有限且比较抽象。因此,新意见将上述5种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且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形以列举式的方式予以明确,不仅有利于减少争议,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更有利于降低入罪率,避免较多的轻微型醉驾案件因涉嫌犯罪被纳入刑事案件中处理,浪费有限的执法、司法资源。


律师有话说

笔者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读者,虽然新意见放宽了相应的标准,但同样也规定了诸多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也增加了一些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而且,新意见还明确对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仍然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视情况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所以,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各位读者能够遵守底线,心存敬畏,千万不能因为心存侥幸而逾越底线,自毁前程。